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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农村部修改4部涉及农药管理的规章

农业农村部公布《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《决定》中提及4部涉及农药管理的规章。

日前,农业农村部公布《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《决定》)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《决定》中提及4部涉及农药管理的规章。

《决定》指出,农业农村部对与政务服务“一网通办”不相适应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。经过清理,农业农村部决定对5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,其中4部涉及农药管理。具体修改如下:

一、将《农药登记管理办法》(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)第十二条修改为:“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,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”(原规定为:“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,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”)

二、删去《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》(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)第九条第二款(原规定为:“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,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:……(二)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”)。即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,无需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
三、删去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(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)第八条第二款(原规定为:“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,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:……(二)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身份证明复印件;”)。即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,无需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身份证明复印件。

四、删去《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》(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)第六条第二款(原规定为:“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资料:……(二)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,或者法人授权书;”)、第十七条第二款(原规定为:“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,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,并提交以下资料:……(二)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;”)。即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,无需向农业部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,或者法人授权书。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,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时,无需提供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。